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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22—126号)作为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李某滨与李某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支持起诉案
(检例第122号)
【关键词】
残疾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监护人侵权  协助收集证据
【要旨】
因监护人侵害智力残疾的被监护人财产权,智力残疾人诉请赔偿损失存在障碍而请求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法定起诉条件协助其收集证据,为其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身份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登记在李某滨名下并实际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万元价款出售给季某。签约后,售房款130万元转入李某峰银行账户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季某名下。2017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将该售房款转入其个人名下另一银行账户内。2018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2018年12月24日,李某峰与妻子杨某敏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2019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陆续将上述130万元售房款转出,用于支付其肝脏移植手术费用。2019年7月,李某峰病逝。2019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将李某峰银行账户内204519.33元返还给李某滨、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还。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为李某滨的监护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杨某敏、女儿李某追索未返还的售房款未果。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向河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敏、李某赔偿损失。因售房由原监护人李某峰实施,李某滨不了解售房价款、售房款去向等具体情节,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河西区法院未予受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0年1月21日,李某滨以其系智力残疾人,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西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河西区检察院经向河西区法院了解情况后确认,法院认定李某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光为监护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经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了解,2017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滨监护人名义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李某滨名下房屋以130万元价格出售给季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河西区检察院与河西区司法局联系,帮助李某滨聘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支持起诉意见。2020年1月22日,李某滨监护人李某光作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河西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滨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属于特殊群体,系支持起诉对象。李某滨名下房产被监护人李某峰售出后,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滨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是民事诉讼适格主体。本案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定起诉受理条件。
裁判结果。2020年1月22日,河西区法院受理李某滨的起诉。2020年10月21日,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李某峰将李某滨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130万元私自挪用,其行为构成侵权,造成被监护人李某滨财产损失1095480.67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敏与李某峰原为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天津市河西区的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敏所有,住院治疗费使用出售李某滨房产所得房款支付,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财产。杨某敏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应在受益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敏以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市场价值1/2份额为限承担赔偿李某滨1095480.67元的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滨已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判决确定给付的全部款项。
【指导意义】
(一)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平等行使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要义是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适用条件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以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为前提条件。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自愿原则、处分原则、诉权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避免造成诉权失衡;可以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除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支持起诉程序自行终结,检察机关无需撤回支持起诉意见。
(二)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监护人侵害,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名下房产用于个人医疗、购房等个人支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被监护人有权请求监护人赔偿损失。客观上,智力残疾人等被监护人诉讼能力偏弱,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凭个人之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应当先行督促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为残疾人维权提供法律帮助。残疾人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认知能力低下的残疾人因财产权受到侵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未予受理的,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起诉,帮助其获得法律救济。
(三)综合运用协助收集证据、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智力残疾人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智力残疾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独立、充分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加强释法说理,引导智力残疾人自行收集证据;智力残疾人无法自行收集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确定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智力残疾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第六十条
 
 
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检例第123号)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不履行赡养义务  多元化解机制
【要旨】
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案件办结后,可以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胡某祥、万某妹系夫妻。胡某祥现年84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万某妹现年75岁,2019年7月因出血性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先后住院两次,丧失自理能力。胡某祥、万某妹夫妇育有五名子女且均已成家,其中长女胡某玉患有精神疾病无赡养能力,次子胡某平有赡养能力但拒绝赡养父母,其余三子女不同程度地承担赡养义务。胡某祥、万某妹夫妻每月收入不足1400元,无力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19年12月17日,胡某祥、万某妹夫妇因次子胡某平不履行赡养义务,生活陷入困境,就起诉维权事宜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青山湖区检察院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了解到,胡某祥、万某妹夫妇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次子胡某平以其父母不抚养孙辈、财产分配不均等为由拒不分担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考虑到本案系家事纠纷,应联合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引导调处缓解家庭矛盾,青山湖区检察院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工作。一是主动约谈胡某平夫妇,向其宣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阐明拒绝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动邀请胡某平亲戚邻居参与矛盾化解,帮助胡某平夫妇认识到拒绝赡养老人带来的亲情损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经多次调解,胡某平夫妇对父母的态度发生较大变化,愿意花钱请人护理,但其同意承担的费用与客观需要尚有一定差距,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支持起诉意见。2019年12月23日,胡某祥、万某妹向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法院)提起诉讼,青山湖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胡某平作为胡某祥、万某妹之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违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青山湖区法院受理本案后,青山湖区检察院主动就前期矛盾纠纷化解情况与法院沟通,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在法院、检察院、派出所、司法所等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2月26日,青山湖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胡某祥、万某妹的生活费由其自理,子女胡会某、胡和某、胡某包及胡某平每月按顺序轮流负责护理父母胡某祥、万某妹,胡某平支付相应的护理费;二、胡某祥、万某妹的医疗费用由子女胡某平、胡某包各负担一半。
本案办结后,青山湖区检察院与青山湖区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青山湖区检察院联合当地村委会,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本案及其他相关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知法守法,促进村风改善和乡村治理。2020年12月30日,青山湖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妇联、民政局、司法所以及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再次回访了胡某祥、万某妹夫妇。胡某祥反映,其子胡某平不仅及时给付医药费、护理费,还经常上门探望。胡某祥对检察机关等单位帮助修复受损家庭关系,实现家庭和睦,表示衷心感谢。
【指导意义】
(一)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支持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属于家事纠纷,要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价值追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贯穿于支持起诉工作始终。要与司法行政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调解组织等紧密合作,找准纠纷症结所在,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老年人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百善孝为先。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弘扬家庭美德的主要途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亦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的职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先行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组织等为老年人维权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年龄、身体、文化等原因不能独立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其维权获得帮助后尚未解困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老年人起诉,帮助老年人行使诉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赡养包括经济帮助与亲情慰藉,缺一不可。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可能造成修复的家庭关系再次破裂。办理此类案件,不能一诉了之,而要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灵活采取电话回访、实地回访、联合回访等形式,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家庭关系现状,及时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